我所认识的选煤人

 行业资讯     |      2025-04-05

当出现空气质量数值异常升高的情况时,系统后台会发送报警信息至相关属地工作人员的手机App,提醒相关工作人员及时处理并在24小时内做好报警反馈工作,对不能满足问题解决要求的,可以在系统中直接转交重新督办。

生态环境部指出,全国水环境形势总体改善,但不平衡不协调,部分省份完成2020年任务存在一定压力。海南省海口市上报整治完成的河口溪黑臭水体控源截污不到位,建设的临时污水处理设施无法发挥作用,水体明显黑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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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太湖总磷平均浓度同比上升15.2%;滇池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同比上升6.3%。生态环境部表示,宁夏、云南、江西等3省(区)千吨万人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进展相对滞后。生态环境部说,2020年上半年,全国1940个地表水国控断面中,水质优良(Ⅰ-Ⅲ类)水体比例为80.1%,同比增加5.6个百分点;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水体比例为1.1%,同比减少3.2个百分点。依照《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安徽省存在水质预警断面。全国2578个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已建成的园区为2574个,完成率99.84%。

全国农村千吨万人(日供水千吨或服务万人以上)和长江经济带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稳步推进,截至2020年6月25日,全国农村10764个千吨万人水源,9344个已完成水源保护区划定,占总数的86.8%;长江经济带10089个乡镇级水源,7712个已完成水源保护区划定,占总数的76.4%。生态环境部公开点名一些省(区)存在的问题。实施了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牵连关系的,应当选择处罚较重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并给予处罚。

(四)环境违法行为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群体性事件的。(四)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相关主要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在0.1倍以下,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十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中仅部分工序存在故障,其他治污工序仍有效运转,首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四、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适用(十)案件审查阶段。

(1)两年内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3)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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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首次发现,可以当场立即完成整改的。第三条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原则、合理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十三条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对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似的同类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幅度应当保持基本相同。第九条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中按照裁量基准明确相关环境行政处罚的拟处罚建议,并载明具体的裁量依据。(二)两年内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及以上的。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四、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适用(十一)告知和听证阶段。

(六)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注:本部分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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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总体要求(四)制定的原则。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的,可以构成不同违法行为的,应当选择处罚较重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并给予处罚。

《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一条法律适用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1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七)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首次发现,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第七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未报批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处于建设阶段,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注:本部分参考《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

经集体审议的案件也应当专门对案件的裁量情况进行审议,书面记录审议结果,并随案卷归档。实施了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牵连关系的,应当选择处罚较重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并给予处罚。

(六)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环境违法证据的。《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环境行政处罚数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当高于中间倍数。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四、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适用(九)调查取证阶段。(5)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

(三)在案件查处中对办案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八)环境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案件审查过程中,案件审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裁量规则和使用裁量基准,对具体案件的处罚额度提出合理的裁量建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二、制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总体要求(十三)裁量的特殊情形。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0年8月8日前,就《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发送至tjxzd@mail.tj.gov.cn邮箱,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八)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开发使用移动执法平台的,应当与裁量系统相衔接,为执法人员现场全面收集证据、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帮助。第十九条本基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

对于建议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中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四)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附件:修改意见表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规定,结合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基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